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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4848号 原告:程淼,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李洋,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中天西城商业广场1号楼4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师范学院,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交通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程淼与被告***、李洋、***、振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阴师范学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程淼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淼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淼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