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726号
原告:武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二街**中交江锦湾****楼******。
法定代表人:程生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杨新文。
原告武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94元,由原告武汉市**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璇
书记员涂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