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482号
原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民意上街50号1-3层188室。
法定代表人:沈江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杜汉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