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95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系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超,系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京汉大道504-512号。
法定代表人:沈江涛。
原告***与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海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梁金金
书记员涂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