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内0626民初1619号
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563771247W,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西环路锦绣佳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3357807XU,住所地:武汉市磷口区民意上街50号1-3层188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66552.5元及利息86180.61元,(以666552.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5月23日,利息为86180.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0月14日,原、被告签署《中天合创烯烃外管廊改造桩基劳务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发包的中天合创烯烃低压火炬优化项目进行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委托方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并交付,被告亦已组织验收,现已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工程款总价为4066552.5元,经原告催要现仍欠工程款666552.5元未付。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6552.5元,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86180.61元。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200000元;于2023年11月20日前给付200000元;剩余266552.5元工程款被告于202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有任意一笔款项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放弃的利息不再放弃,且视为剩余未偿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可就全部未偿还工程款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1月14日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剩余未偿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663.67元,由原告陕西鑫成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31.83元,由被告武汉建工特种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31.8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