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34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先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的(2010)武仲裁字431号裁决书,于2010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83835.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文庆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