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汉执字第134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兴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先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的(2010)武仲裁字431号裁决书,于2010年8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83835.2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文庆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鲁林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