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9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杭,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31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浙商大厦****单元****单元/div>
负责人:陶旭松。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泰萌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栋1-10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0600336号,建筑面积为151.43平方米的房产,保全标的价值限额300万元。为此,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AWUHC08Z0120Q000110U)。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21号光谷陆景苑13栋1-10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0600336号,建筑面积为151.43平方米】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