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159号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周隆彬,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相平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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