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97号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周隆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计1998元,由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