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97号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周隆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6元,减半收取计1998元,由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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