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5851号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周隆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泓瑞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九江大道7号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厂房2幢1/2/3/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KMWE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泓瑞鑫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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