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财保32号
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东路东段工业集中发展区C栋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63272229W。
法定代表人:钟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术林,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9510745E。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
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5530××××5343)账户内的存款16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蒋华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民生路1号滨海国际2单元x楼x号住宅【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川(2020)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5号,建筑面积104.8㎡】、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5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5530××××5343)账户内的存款1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蒋华单独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民生路1号滨海国际2单元x楼x号住宅【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川(2020)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5号,建筑面积104.8㎡】、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川(2019)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9号,建筑面积57㎡】,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荣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璐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