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蜀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帅,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丽华
审判员  付冬琦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丹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2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御街77号1栋7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帅,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关家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丽华
审判员  付冬琦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