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督130号
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碚南大道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46339N。
法定代表人:李政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光炫路16号碚都佳园2幢19-7。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因申请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 代 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金霏
书记员李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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