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6242号
原告:重庆樽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阳路20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84373L。
法定代表人:喻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8043U。
法定代表人:吴自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重庆樽璜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樽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樽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樽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国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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