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2522号
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8043U。
法定代表人:吴自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O二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