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2522号



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8043U。

法定代表人:吴自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 胜 利



二O二一 年 八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