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5574号
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竹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8043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重庆樽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阳路206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6584373L。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樽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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