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2民初456号
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682062。
法定代表人:邓宗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倩,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超,四川鑫天(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越路桥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云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