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

宜昌万信门窗有限公司、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与湖北宝葫芦药业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万信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UP43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6820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宝葫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花艳一路11号(生物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8KA5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余干县。 上诉人宜昌万信门窗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北宝葫芦药业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2)鄂0591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宜昌万信门窗有限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故本案应按宜昌万信门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仅对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的上诉继续进行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宜昌万信门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