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2574号
原告:四川蓝海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66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镇杨沟老行政村魏畔自然村9008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25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四川蓝海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超越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蓝海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海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蓝海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四川蓝海智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