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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路桥有限公司、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苏1111行初70号 原告某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政务服务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某,男,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袁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某路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