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04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高新区·掇刀区深圳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30866375U。
法定代表人:陈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维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申请人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以被申请人***名义登记的位于沙市区××路××号(丽景嘉园)锦苑B栋2门5楼4号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申请人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以被申请人***名义登记的位于沙市区××路××号(丽景嘉园)锦苑B栋2门5楼4号的房房屋(房权证号为荆州房权证沙字第2×**)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中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艳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凤雨
书 记 员 刘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