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天畅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鄂州市天畅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81民初5427号
原告:罗金国,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被告:鄂州市天畅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百子正街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金国与被告***、鄂州市天畅市政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罗金国于2019年9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金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