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蓉,宜昌市伍家岗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绪太,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15号庙脚王新村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8336527E。
法定代表人:邱世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北京奥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87177U。
法定代表人:刘祖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唐兆勇
审判员  赵春红
审判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