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发、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民初655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灿,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智,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庙脚王新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邱世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发、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发、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90,000.00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一份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发、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9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92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