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民初655-2号
原告:***,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灿,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智,湖北源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庙脚王新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邱世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平,北京奥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东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山,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鄂州市梁子湖区司法局梁子司法所所长。
原告***与被告**发、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梁子湖区梁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鄂0702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发、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90,0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发、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90,0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