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庙脚王新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704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31,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15.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5,4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704民初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磊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李华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皮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