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8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15号庙脚王新村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2833652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恒大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5民终1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5民终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