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10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建委大院四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915元,由***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方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