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2830号
原告:武汉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2层06号。
法定代表人:任成香。
委托代理人:**,湖北良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建委大院四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钱正球,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钱正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8元,由原告武汉朋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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