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341号
原告:***,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西路建委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诉被告武汉市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殷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季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