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827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西路建委大院四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雄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69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艳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曾媛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