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信建筑材料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83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采桑行政街**。
法定代表人:马九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五路水利局门面房
经营者:程中耀,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丽,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仁恩,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恩飞,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继铭,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宏信租赁站)、蔡仁恩、蔡恩飞及原审第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先,宏信租赁站无证据证明宏泰公司是本案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宏泰公司与宏信租赁站未签订租赁合同,更未授权他人与宏信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涉案租赁合同未加盖宏泰公司印章,宏泰公司对涉案债务亦无债务担保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其次,涉案授权委托书仅向亚太公司出具,仅作为涉案项目投标使用,明确注明不适用除了亚太公司以外的任何公司或个人。蔡仁恩在宏泰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的《亚太绿博田园二期二标段劳务大清包合同》上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字及宏泰公司向蔡仁恩出具授权委托书,只能证明蔡仁恩在订立、履行上述劳务大清包合同的范围内具有宏泰公司代理人身份,不能将代理人身份扩大到其以个人名义实施的本案租赁行为。故涉案授权委托书与本案无关。蔡仁恩等人以个人名义与宏信租赁站签订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当事人,原审认定蔡仁恩、蔡恩飞系履行职务行为,判决宏泰公司承担责任缺乏证据支持。二、原判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宏泰公司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三、新提交(2019)豫0191民初24030号民事判决书、(2018)豫012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蔡仁恩向宏泰公司出具的叶大福的委托书、亚太公司与宏泰公司的工程款银行转账明细及凭证、宏泰公司与蔡仁恩的工程款银行转账明细及凭证、亚太公司向宏泰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函、退场催告函,证明蔡仁恩并非宏泰公司员工,蔡仁恩借用宏泰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宏泰务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和管理;宏泰公司收到亚太公司工程款,在扣除税费后将剩余款项全部支付给蔡仁恩或者蔡仁恩指定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宏信租赁站答辩称:一、宏信租赁站与宏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上有蔡仁恩签字。根据宏泰公司向蔡仁恩出具的委托书,确定蔡仁恩有代表宏泰公司参与签订合同的权力,因此宏泰公司应该为涉案租赁费承担责任。二、宏泰公司提交的材料均不属于新证据。宏泰公司所称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属于内部管理问题,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损害宏信租赁站利益。宏泰公司与蔡仁恩等人之间的转账行为,亦属内部行为,不具有对外效力。亚太公司把工程款转给宏泰公司以及亚太公司向宏泰公司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进一步证明本案承包方为宏泰公司。宏泰公司提交的两份判决情形与本案不同,与本案无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宏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首先,2017年4月1日《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显示,出租方为宏信租赁站,承租方为宏泰公司,蔡仁恩在合同尾部承租方处签字并按指印。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租金结算清单显示,承租单位为宏泰公司,蔡仁恩在租金结算清单上签署“同意支付,蔡仁恩”,并按指印确认。其次,2017年2月27日《亚太绿博田园二期二标段劳务大清包合同》显示,涉案项目工程发包人为亚太公司,承包人为宏泰公司,该合同加盖宏泰公司印章,蔡仁恩在宏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最后,2017年3月9日宏泰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显示:致亚太公司,本人宋学吉系宏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委托蔡仁恩为我方代理人,负责与贵单位就亚太绿博田园二期二标段劳务大清包项目所有的协议签订、工程款结算、施工对接、协调处理相关事宜,该代理人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办理的所有业务,均由我公司负责履行、承担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委托对外无效,之前的所有委托(如有)全部作废。该授权委托书加盖宏泰公司印章,蔡仁恩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上述证据证明蔡仁恩系基于宏泰公司授权,在其授权范围内以宏泰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宏泰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宏泰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宏泰公司与宏信租赁站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判决宏泰公司承担涉案租赁费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宏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艳斌
审判员  庞宝峰
审判员  刘宇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田立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