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391号
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88112533X。
法定代表人:向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姣,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44509W。
法定代表人:王继铭。
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利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华敏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