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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金鑫建筑五金配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99号
上诉人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5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河南宏泰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系林州市,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故只能适用被告所在地法院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郑东新区白沙镇豫东五金建材门市部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审被告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