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5349号
原告:***,男,196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男,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1号12号楼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44509W。
法定代表人:宋飞。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玉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古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