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339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8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自亮,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2544509W(1-2)。
法定代表人:王继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增,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