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移交管辖审批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21民再1号
原审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街道轻机大道富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182113988R.
法定代表人:唐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颖,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丹、王秋蔚,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审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市新市街道沿河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917618365。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陈东辉,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审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经审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鄂0821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3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作出(2021)鄂08民终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京山市人民法院(2020)鄂0821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标的额至65456845.54元。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至65456845.5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管辖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作出(2021)鄂0821民初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作出(2021)鄂0821民监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2021)鄂0821民初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再审。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该案中被告京山县慧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更不应裁定移送管辖,(2021)鄂0821民初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21)鄂0821民初11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审判长  杨生波
审判员  陈吉明
审判员  李德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