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京山添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882民初1066号
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街道轻机大道富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182113988R。
法定代表人:唐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月丹,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程,湖北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添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街道轻机大道(工行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85611698K。
法定代表人:魏先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环公司)诉被告京山添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汪月丹、黎程,被告添地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添地公司向武环公司支付工程款698.38万元及利息(以698.38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0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添地公司向武环公司支付补偿款80万元;3.本案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费由添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武环公司与添地公司就“世纪名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武环公司完成涉案项目工程1、3栋及地下室工程。合同签订后,武环公司进场施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经双方结算,1、3号楼及地下室、签证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下浮6%计算工程款为2451.41万元。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工程款下浮3%,且武环公司缴纳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7年初,因添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资金完成案涉项目后续配套工程。经京山市人民政府、市棚改办协调,由武环公司完成案涉项目未完成的尾期工程。在武环公司的垫资下,武环公司完成了5号楼及其他配套工程。2017年8月21日,武环公司与添地公司在京山县××镇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签订《关于武环公司与京山添地公司城市之光小区建设工程有关问题的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处理协议》),确认双方之间的债务总额为4111.34万元(3911.34万元工程款+200万元保证金)。武环公司多次向添地公司催讨上述款项,添地公司拒不支付。武环公司为此向荆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委开庭审理,确定案涉项目1、3号楼及地下室属于仲裁范围,工程款为25249523元、保证金为200万元,认定1、3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款已经付清,包含在添地公司已付的3212.96万元内。案涉项目总工程款扣除1、3号楼及地下室工程款及保证金200万元后,其余工程款为13863877元,添地公司支付除1、3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外的工程款为6880077元,尚欠武环公司工程款698.38万元。经武环公司多次催讨,添地公司拒不支付上述款项。武环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添地公司辩称,1.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因为武环公司与添地公司的工程款并未对账,武环公司诉求的事实不清。2.补偿款80万元不是本案应当审理的范围,不应在本案中审理。3.关于工程款利息,因为工程款没有确定,谈利息于法无据。请求驳回武环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对账后,另行协商。
围绕诉讼请求,武环公司向本院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A1、原、被告企业信息;A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A3.《处理协议》;A4.对账明细、裁决书;A5.《情况说明》、《证明》各一份;A6.收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作如下认证:关于证据A3,有添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先山签名,武环公司加盖印章,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A4中的对账明细,有武环公司和添地公司的印章,且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证据A5,虽加盖单位印章,但不能明确签名人员的身份,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证据A6,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8月1日,添地公司(甲方)与武环公司(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添地公司将位于京山市××路××道东北夹角处“世纪名居”1号、3号楼、地下车库房屋建筑发包给武环公司。双方对工期、承包方式、工程质量、现场签证、付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并且约定在对上述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提请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四条第四款“根据本条款1、2、3条所产生的费用总计后下降6%为工程总价款。变更为:根据本条款1、2、3条所产生的费用总计后下降3%为工程总价款。”
2016年5月20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共同在对账明细中签名盖章。对账单载明:工程价款为2464.12万元,其中1号楼815.10万元、3号楼630.80万元、地下室834.02万元、签证单(含土方开挖、桩基、现场用工用料)171.49万元、5号楼外墙涂料12.71万元。
2017年8月21日,在京山市××镇人民政府的参与下,添地公司(甲方)与武环公司(乙方)签订《处理协议》,共同确认:一、甲方欠乙方工程款部分:1、1#楼、3#楼、地下室等工程款2464.12万元。2、补充协议增加3%的浮动工程款73.92万元。3、附属工程款21.8万元,老售楼部工程款60万元,新售楼部装修费14万元,小计95.8万元。4、后期建设工程款暂约定为900万元。5、5#楼人工工资160万元。6、原300万元计息(2015.5-2017.8)26个月,计195万元。7、5#楼工资计息22.5万元。以上合计3911.34万元。二、甲方偿还乙方债务方案:1、甲方原已付1412.96万元。2、二期甲方已投入资金1200万元。3、一期预留地2.7亩,用于二期整体开发,折价500万元。4、一期3#、5#楼架空层作价100万元。5、一期地下车位约60个作价360万元。以上合计3572.96万元。三、城市之光二期交乙方开发:……2、城市之光第一期开发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第二期工程中甲方已经手发生的拆迁费用(除还建部分外),由甲方负责,与二期新的开发企业无关。……四、其他事项:……3.甲方下欠乙方工程款的准确金额以甲乙双方经过复核后确认的数据为准。4、此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已建成出售的房屋钥匙移交给物业公司。……7、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二个月内找到合作伙伴接手二期,乙方愿意原价转让,同时甲方要支付乙方现金柒佰万元。其余所有款项由乙方认可的担保人担保并按2分计息(从签协议交钥匙之日起计息),其债务金额以甲乙双方最后复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2021年12月15日,经荆门仲裁委员会仲裁,1#楼、3#楼、地下室工程款为25249523元。武环公司认可添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12.96万元,荆门仲裁委员会认定添地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1#楼、3#楼、地下室工程款25249523元。
本院认为,案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处理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履行。虽然《处理协议》中对添地公司下欠武环公司的工程款进行了列明,但该协议同时亦约定添地公司下欠武环公司工程款的准确金额以双方经过复核后确认的数额为准,列明的欠付工程款中“后期建设工程款”也只是暂约定为900万元,因此,武环公司在双方未对下欠的工程款金额进行复核确认的情况下要求添地公司按照《处理协议》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武环公司要求添地公司支付补偿款8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武环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512元(已减半),由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延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