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

陈齐元与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2民初1518号 原告:陈齐元,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富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18211398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齐元与被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齐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齐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毫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昭 书 记 员 袁 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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