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8民终1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街道轻机大道富水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182113988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街道八一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526031618。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2036806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新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武环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湖北恒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1)鄂082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未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司法救助。京山市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9月26日向***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要求***按照通知规定的情形及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5185元。期限届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在上述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少魁
审 判 员 李 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