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民初898号
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建新中路***巷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谷城***盛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湘市恒耕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长安西路60号A2地块1栋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应**,执行董事。
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湘市恒耕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272元,由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