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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民初898号 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建新中路***巷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谷城***盛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湘市恒耕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长安社区长安西路60号A2地块1栋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应**,执行董事。 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湘市恒耕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272元,由原告临湘市金马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