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682执保51号
原告:湖南傲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铺街道大托镇黄合村黄合岭组(***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谷城***盛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傲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傲涵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湘0682民初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相关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限额冻结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74354元,实际控制被告湖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47435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