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2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梧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785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通大道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8292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6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2018)渝01民终8326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12民初16010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12执异175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恒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39991.71元、退还租金29580.39元,退装修保证金500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414125.4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执行人**对重庆恒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以500万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另向法院支付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两次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措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渝0112执恢2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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