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607号
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梧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78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彬,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