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591号 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梧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785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彬,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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