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鎏商业管理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64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梧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785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8292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重庆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恒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6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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