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执64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梧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2785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恒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82922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重庆市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恒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12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2执64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阳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