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607民初314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