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04民初464号
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6189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高桥经济发展区台中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0017267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应诉、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05元,减半收取15152元,由原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涂娇
书记员龚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