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执1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太极湖新区旅游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明云,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玉虚路**
法定代表人:杨青山,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信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慧崑商贸有限公司(原安徽欧力机电有限公司)、仁和东方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上海中九实业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刘加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案号为(2021)鄂执1号。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773号民事判决书由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争
审判员 张 奎
审判员 曾瑞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晓东
书记员 陈子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