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4919号
原告:***,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第晶,湖北车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朝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洪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芳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十堰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9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建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梓烨